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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管理办法

撰稿: 发布时间:2019-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14204号)、《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科发条财字〔2013206 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条财字〔2015125 号),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关联业务是指研究所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单位提供有偿业务的行为,包括购置仪器设备、耗材材料及无形资产、委托测试化验加工、租赁、试制改造等。本办法旨在规范关联业务的处理,确保关联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违规拨付资金、套取资金及利益输送等舞弊、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各类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关联业务方是指研究所参与投资的企业、研究所职工参与投资的企业和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的企业。 

  本办法的特定关系人是指研究所职工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包括在职人员的学生、老师等)。  

  第二章关联业务的处理 

     第五条 关联业务的处理原则 

     一、以预算为依据原则:课题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包括按照规定程序调整的预算),不得开支预算中没有安排的业务;课题资金的转拨必须以课题任务书、预算书和合同为依据,凡任务书和预算书中没有列为联合承担单位的,一律不得拨付课题经费。 

     二、真实性原则:各项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真实业务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未发生的虚构事项作为支出依据。 

     三、必要性原则:各项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需求为前提,不得开支与实际需求无关或不必要的关联业务。 

     四、公平公正公开、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业务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故意提高价格变相转移和套取资金。 

     第六条 关联业务发生前原则上应由经办人事前申报,并签订书面承诺函,承诺业务需求真实及没有利益输送。 

     一、原则上禁止与本单位职工个人投资的企业(公众公司除外)开展业务,以避免利益输送。 

     二、原则上限制与特定关系人投资的企业开展关联业务,确有必要发生关联业务的,经办人应在签订合同或业务发生前向平台与合作处申报,按要求进行公示,同时签订书面承诺函,承诺真实性和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公示要求:5000元及以上的关联业务需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关联单位、关联业务内容、必要性和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关联业务经公示后,才能办理财务报销及资金支付事宜。 

     第七条 所有关联业务承担单位都应符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应具有行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具备先进水平,具备承担业务的能力与条件,原则上应具备从事过3年以上受托相关业务的经历,收费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 

     第八条 单笔关联业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组织论证,择优遴选并确定委托关联业务单位。 

     第九条 关联业务5000元以上(含5000元)应签订书面合同,按《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详细填写。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应注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单付款、验货付款、调试合格后付款,以及收到测试化验分析报告资料合格后付款等)、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十条 承担关联业务的单位,应根据业务和资金支付进度,开具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发票或票据。  

  第三章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与合作处负责研究所关联业务的管理,负责审核关联业务的的必要性和对方资质、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建立相关业务档案,妥善保存关联业务合同、公示书、承诺函、关联方资质、关联业务审批文件、报销记录等资料,同时应加强关联业务信息的保密处理。 

     第十二条 纪监审部门应对涉及的关联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加强对关联业务的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所应严格杜绝将本单位的场地、平台、设备等资源提供给其他单位,为本单位提供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并向本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课题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关联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负有直接责任。 

  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任务目标、技术路线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联合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应由课题组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变更联合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所执行职工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冲突,是指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利益与其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研究所职工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行为,应主动回避: 

     一、本单位职工不得以外部企业名义,承接研究所项目的关联业务谋取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在涉及仪器设备、耗材材料等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事项招投标时,与投标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职工或特定关系人应事先声明,并采取回避制度,同时不得对审核和决定等环节工作施加影响。 

     三、单位职工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学术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不当方式,影响关联业务审批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关联业务管理制度的关联业务,单位不得审核批准报销相应支出;已经报销的,查实后责成当事人退回相应资金,并同时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与研究所之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研究所《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穗地化所科字〔201726)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台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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