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发办[2016]50号),充分发挥我所的技术与设备优势,鼓励全所科技人员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提高我所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意识与能力及研究所的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发条财函字[2016]182号文、中国科学院科发函字[2016]330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一、横向经费是指单位作为市场主体,通过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经济合同或协议(不限于以上内容)而获得的除纵向经费以外的其它资金。对外分析服务由所级中心统一管理,不再纳入横向课题范畴。
二、横向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除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以外,横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需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三、横向科研任务的合同必须涵盖以下内容:①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标;②双方负责人签字;③研究期限、方式和计划;④知识产权的归属;⑤明确合同起止日期、经费的拨付方式、时间以及使用范围。合同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实行结题决算。重大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进行法律咨询。
四、凡属于横向委托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经费一律进所财务并在按规定缴纳10%的管理费后按横向课题管理,税费由课题支付。
五、为了高质量完成项目的预期目标与任务,确因工作需要聘请技术顾问的项目应在合同中列明,按合同执行,没有在合同中列明的项目实际年到所经费大于50万元的项目可聘请技术顾问。年进所经费50~100(含)万元的项目可聘用技术顾问1人年;年进所经费100~150(含)万元的项目可聘用技术顾问2人年,依此类推。技术顾问费用参照以下标准执行:正高≤8000元/月;副高≤6000元/月。
六、在遵循合同条款约定、保证完成合同任务和不违反中央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横向经费可以用于科研工作相关的各类科研业务支出和人员支出。如需列支接待费的,应在合同中列明,且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七、横向经费外拨需经单位审批,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后拨款,外协合同事项必须与拨出经费课题任务相关。
八、横向科研任务到期如确需延长执行期以完成任务,需将延期申请及立项单位的批复交科技处备案,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够申请延期1次。
九、横向科研任务完成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结题和财务决算,做好收入确认和成本归集。如有项目结余经费,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后,按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十、横向科研任务完成后合同经费才首次拨付的,或合同有尾款的,应在1年内归垫该课题的应支未支经费,其余作为结余资金,按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横向课题和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穗地化所科字〔2016〕18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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