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研究所技术平台开展自主创新,促进技术队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升我所实验技术水平和仪器创新研制能力,规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功能开发项目”)的管理,配合中国科学院的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后支持项目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是我所功能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所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功能开发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全所功能开发项目管理;
(二)监督功能开发项目进程,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三)考核评估功能开发项目使用效益;
(四)组织功能开发项目的验收;
(五)推荐院功能开发后支持项目备案;
(六)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推广。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四条 功能开发项目资助范围
(一)重点支持对现有仪器设备实验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主要包括关键单元部件及器件技术的研发和集成新技术、新方法的软件开发等工作;
(二)对于单纯的实验方法类研究项目和通过购置商用部件、器件提升仪器设备性能项目不予资助;
(三)申请人应为研究所的技术支撑人员;
第五条 资金来源:每年从所级中心经费中预留50万元支持功能开发项目。
第六条 功能开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及培育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培育项目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每年评选出1-2项重点项目和1-3项培育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选及推荐
第七条 所级中心每年六月底向各技术平台征集功能开发项目,各技术平台应结合科研工作任务和需求,组织功能开发项目申请,并按照统一要求编制《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报所级中心备案;
第八条 申请提交前,申请人须获得所在实验室的同意,明确落实项目匹配资金。
第九条 每年七月二十日前,所级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重点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以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对于项目预算审核核减20%以上的项目,将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条 原则上,所级中心将每年遴选出的重点项目作为候选,在项目通过研究所组织的项目验收并评定为“优秀”后,推荐到区域中心备案院功能开发后支持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所级中心每年统一组织功能开发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重点内容包括:
(一)功能开发项目是否与科研工作需求有效结合,并达到预期应用目标;
(二)功能开发项目研发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资助范围,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实施方案约定的验收要求;
(三)功能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四)未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备案。
第十二条 原则上,未按时完成项目验收或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将不能申请新的功能开发项目,也不能获得对应其所承担的功能开发项目的绩效分值。
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对于在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功能开发项目,给予项目承担人或机组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按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所级中心向区域中心推荐在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功能开发项目参加院条财局组织的评奖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由所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