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6]50号)文、《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所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对我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稳定支持我所开展符合代表学科发展方向,重点支持“135”布局、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我所形成稳定的、可持续的创新科研环境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重点支持“135”布局;
(二)由我所自主选题开展的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等科研工作;
(三)引进人才支持计划,重点资助45周岁以下、符合研究所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进行创新研究;
(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所学术委员会负责我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年度资助项目。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一般为所在编人员。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可以联合所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但不能拨至所外单位。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30%。
第八条 在年度资助项目完成所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后,科技与规划处负责与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如需调整工作任务,需所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经主管科技所领导批准,重新签订工作任务书。
第九条 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在资金申请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仅限于购买50万元以下设备)、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具体使用办法按所设各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科技与规划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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