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所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际字〔2017〕26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发际字〔2017〕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科教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在职职工、在站博士后和在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事先精心、周密安排活动和日程。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安排出访应坚持务实、高效、合理的原则,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不能因人找事。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从事的研究领域、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分管的工作相符。严禁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杜绝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六条 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访任务对等。
第七条 每年年底,在职职工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下一年度的出国(境)计划,报所科技与规划处备案。临时执行国家委派或重大出访任务时,可以调整年度出访计划,但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与规划处报主管所领导批准。
第八条 出访团组分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和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
(一)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主要包括:合作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会议、教学活动、科学观测、科学考察、科研仪器调试、科技展览、出席国际组织活动、人才招聘等活动。该类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任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出访计划安排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人员出访,此类出访不受批次、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的限制,但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二)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主要指一般性的所际间或校际间涉及科研管理的工作交流。该类出访团组的出访人数和出访批次实行限量管理,每个团组不超过6人。
第九条 参加国际会议
(一)在职职工、在站博士后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原则上应有口头报告,应优先安排做大会特邀报告、担任会议主席或分会主席、在国际组织担任职务、担任SCI期刊编委的人员参会,应适度控制同一研究团队参加同一国际会议的人数。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参会人员数量,须提供充分理由。
(二)在读学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获得所在实验室的相关学术奖励;(2)获得会议主办方或相关外方奖励资助或豁免部分参会费用(如会议注册费、住宿费、国际旅费);(3)有会议口头报告。外方资助或豁免的费用不再重复报销。
第十条 开展合作研究
(一)在职职工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须基于科研项目的需要,且出访人员须为科研项目任务书中列明的人员或外方为其提供出国经费的人员,优先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和基金)、院重大/重点项目和研究所的重点学科方向等项目中列明的合作研究的任务。
(二)在站博士后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的时间限制按照相关的博士后管理规定执行。
(三)在读学生以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境)学习交流,每次申请(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读期间的总出国(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我所与外方单位有联合培养协议的除外)。
(四)出国(境)合作研究180天以上者,出访期间回国原则上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原因需在出访期间回国的,须事先经科技与规划处同意并报主管所领导批准,方可回国并报销回国旅费。出国(境)合作研究180天(含)以内者,出访期间原则上不予报销额外回国差旅费。
(五)确因工作原因需延长在国(境)外合作研究时间的,须作为新出访任务报批。
(六)获得国家、中科院、广东省、广州市等相关留学项目资助的出访,按照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实施。由我所公费派遣学生出国留学,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进行管理。
(七)在国(境)外留学或开展合作研究期间,确有需要赴第三国(城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须经留学所在国使(领)馆书面同意(适用于国家公派、院公派出国留学计划)、我所和中国科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赴第三国(城市)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补助不再重复发放。
(八)因公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人员应与我所签订合同,保证按期回国,并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需要出国的,须提供由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含)以上人员出访,需安排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 在我所长期(一年或以上)以客座人员身份工作的外藉研究人员、外藉学生因公出国(境),分别视同在职职工、在读学生办理。
第十三条 我所非在编辅助人员,人事关系不在我所的在职博士后、在职学生,不得依托我所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 原则上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以上时间均含抵、离当日时间。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
第十五条 访问我国台湾地区,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前,要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出访期间:
(一)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预定的计划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或随意增加出访国家。
(二)出访人员须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我所报告。
(三)出访人员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事先经科技与规划处报主管所领导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三章 报批与公示
第十七条 拟出访人员须通过ARP国际合作系统提交出访申请,并根据中科院和我所的审批要求上传出访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方邀请信、出访日程安排)。执行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须注明具体承担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名称、与外方开展合作研究的具体方案或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在职职工出访须经实验室(副)主任、科技与规划处和主管所领导批准,报院获得《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批件》;在站博士后出访须获得合作导师、党群工作处、实验室(副)主任、科技与规划处和主管所领导的批准;在读学生出访须获得导师、教育处、实验室(副)主任、科技与规划处和主管所领导的批准。
第十九条 除我国港澳台籍人员和外籍人员外,所有出访人员均须办理出访政审备案。
第二十条 所有出访人员的出访事宜须在所内进行事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任务完成后,出访人员应在1个月内提交出访总结,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职职工因公出访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护照或通行证以及签证或签注手续,持因公护照或通行证出访。但在职职工前往拥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执行公务、外籍在职职工因公出访、在职职工执行紧急的因公出访任务、在职职工执行国家或院公派出国留学计划等特殊情况,可持因私证照出国(境)。因公证照不得用于因私出国(境)。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在读学生因公出访,可持因私证照出国(境)。
第二十三条 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由科技与规划处统一保管,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后15日内交还,如出国任务取消应在7天内交还。
第二十四条 如持照人在境外丢失因公护照,应立即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发照机关注销。如持照人在境内丢失因公护照,需书面向科技与规划处说明情况,由科技与规划处向发照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我所的人员,应及时将其持有的有效因公证照交还科技与规划处办理注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组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实行出国经费预算制度,出国经费预算分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和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计划外出访。
第二十八条 出访人员须明确出国经费预算安排,无相关预算者不得出访。科技与规划处、财务处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批件》上的团组人数、出访天数、出访国家、路线、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分别对出访开支进行初审和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予核销。
第二十九条 出访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因公出国(境)一个月以内的教学科研学术类出访团组和非教学科研学术类出访团组须分别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发际字〔2017〕81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在批准的出访计划、经费预算内据实核销。
(二)因公出国(境)1个月(含)以上,出国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拥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按照高级访问学者标准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购买机票,应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要求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国内航空公司的优惠机票。
(四)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保险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原始票据实报报销。到访国驻华使领馆未要求购买保险的,意外、医疗等保险的报销额度规定如下:1个月(含)以下的出访,保险报销上限为500元;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出访,报销上限为1000元;3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内的出访,报销上限为2000元。
(五)执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院公派出国留学计划人员,在派出前产生的相关签证费、公证费、体检费、服务费、外语培训费(非留学计划指定的培训费除外)、外语考试费等,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 出访经费报销
(一)在职职工报销出访费用时须提供《中国科学院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或通行证首页(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者提供因私证照首页)、签证或签注、出入境记录、机票行程单的复印件,登机牌原件,费用开支明细等材料。
(二)在站博士后、在读学生报销因公出访费用须提供单位内部的审批证明,因私护照或通行证首页、签证或签注、出入境记录、机票行程单的复印件,登机牌原件,费用开支明细等材料。
第六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十一条 所长是因公出国(境)管理第一负责人;所科技与规划处是因公临时出国(境)主管部门,负责出访任务审核、过程管理、经费审核等;党群工作处负责出访人员政审备案;财务处负责经费核销;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出访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所科技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地化所公派出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穗地化所科字〔2014〕13 号)同时废止。
实验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