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所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经费的管理,确保实验室规范运行及对外开放,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及我所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分析测试费是指本所或外单位科研人员为完成纵、横向科研项目或开展其他科技活动,使用本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下的各技术平台的实验室、实验设备,开展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科研技术服务,由本所管理部门认定后,从承担项目相关分析测试费预算经费中向所级中心支付的科研经费(包括机时占用费)。
第三条 分析测试费的管理由平台与合作处牵头,科技与规划处、财务处、相关技术平台及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实施。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四条 分析测试必须通过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http://samp.cas.cn/)进行预约排队、资格审核、费用结算等步骤。对于未能通过管理部门审核的、无完备共享网使用记录的分析费用的收取、转帐和上卡申请,所财务不得予以转账。
第五条 研究所所有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加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开放共享,对于一些专用仪器设备,确因其应用范围局限,不适合加入共享平台运行的,其进行测试服务费用结算时,需附上与用户的《分析测试协议》。
第四章收费
第六条 收费标准应建立在对分析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成本核算由房租、水电、试剂耗材、易耗损部件、仪器修理、实验室废液废气固废处理、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项目聘用人员工资与保险等费用综合计算。所级中心每三年对共享仪器的成本核算一次,用于收费标准的修订,核算后价格经所平台与合作处核定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 采用相同仪器设备和相同测试方法的分析项目的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技术平台或专业实验室不得自行更改收费标准。
第八条 收费标准应在研究所网页公示。
第九条 收费主体:研究所所有的分析测试费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第十条 技术平台可对下列用户给予测试费优惠:自行完成分析过程的用户(学生)、长期合作且信誉较好的用户、分析测试任务达到一定数量的用户、应用仪器分析结果取得重大成果并标注了服务机组的用户等。对上述用户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40%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应在收费通知中明确。
第十一条 分析测试完成后,由各仪器管理员向用户发放收费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通知和数据发给负责具体收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分析测试费财务转账须附上以下手续:共享系统预约单、收费通知书(或分析测试协议)、加盖分析测试章的分析测试数据,并需有分析测试人员、技术平台主管、项目负责人以及所级中心主管的审核签字;超过2万元的分析测试费转账,须由平台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批;超过5万元的分析测试费转账,须由主管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仪器管理员在用户办理了缴交分析测试费手续后,应及时对共享系统预约单作出付费完成的处理,完成仪器服务日志填写。
第十四条 在用户缴费手续完成后,仪器管理员方可给用户发放数据和分析测试报告。
第五章分析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收取的测试费,主要用于支付仪器设备运转、维护和购置、实验室建设、以及废液、废气及固废处理等方面的费用,也可用于技术支撑人员的工资、岗位绩效、奖励绩效以及人员交流培训费用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平台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