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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管理办法

撰稿: 发布时间:2019-1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管理,完善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制度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务费,是指根据科研或管理需要支付给个人独立从事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劳务费用,包括:

   1、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退休返聘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2、项目聘用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博士后等的工作报酬(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短期、临时雇佣研究所外人员完成临时性的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4、其他劳务性支出。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所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二章预算与审批

   第三条 纵向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的劳务费预算额度及发放对象,据实进行劳务费发放,不得擅自扩大劳务费的发放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在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从课题劳务费预算中支付研究生劳务费,应由教育处具体审核办理;从劳务费预算中支付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应由人事处具体审核办理,临时用工劳务费由服务中心审核办理。

 第三章支出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劳务费,是指研究所硕士生、博士生参与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向其支付的劳务酬金。其发放标准应按《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穗地化所教字〔2017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考研究所同等岗位、职级人员薪酬标准,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费用也可纳入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应符合研究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临时、短期雇佣研究所外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劳务费开支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内容确定。普通劳动者,其标准应符合当地平均用工薪酬标准。

   第八条 完成其他临时任务人员的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研究所各项业务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报酬,由用人部门根据其工作内容确定。

 第四章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劳务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本人银行卡。

   第十条 在执行野外科考任务时,若因工作需要须预先给相关人员支付劳务费时,待科考任务结束之后必须提供劳务用工人员名单及用工内容,附上职称证明(如有)、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地址、金额、联系方式及本人签名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发放科研劳务费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劳务费发放对象的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公平公正、有据可依,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第十二条 科技处应做好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工作,并负责审核劳务费发放的合理性、合规性;人事处负责审核劳务费发放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财务处负责审核劳务费发放手续是否齐全,按规定支付劳务费;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发放劳务费的合理性、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1、虚报、冒领骗取劳务费;

   2、擅自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和超标准随意发放劳务费;

   3、不按规定报销劳务费;

   4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对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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