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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撰稿: 发布时间:2019-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专家治所”方针战略,建立健全民主讨论的学术决策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重要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对研究所所务会议负责。所务会议决策重大学术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

  第三条  研究所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保证学术委员会独立、高效地履行职责和开展评议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  所学术委员会应由7名或以上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最多不超过研究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组成应兼顾研究所的主要领域方向,同时应有来自老、中、青科技专家。所务会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研究所各研究单元推荐,由所务会议确定人员名单,由所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经所务会议审议确定。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研究所可根据国家需求、学科发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在学术委员会任期过半时对部分委员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由所科技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兼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以及所务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对研究所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年度科研进展、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申请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对研究所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以及拟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对研究所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学风建设进行论证和咨询,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规程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务会议,或者指定专人向所务会议报告。报告时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各种意见。

  第十六条  所务会议对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要进行反馈。没有采纳的意见建议要给予解释,必要时所务会要指定专人向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所务会议同意,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术委员会工作中,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涉及委员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在学术评议中严重违背科研道德,或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所调查属实后,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术委员会职责(试行)》(穗地化所科字〔2011〕2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所科技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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