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文件的规定和各类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实施项目监理、验收、成果评估及绩效考评或者人员招聘、博士后进(出)站、研究生答辩等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讲课费包括专家和学者从事学术报告、讲座、培训等工作的费用。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的预算的相关内容据实进行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等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讲课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学术报告、讲座和培训。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
(1)以会议或现场勘查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900-1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750-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50-750元/人/天执行。会期为半天的会议,按照专家咨询费标准的60%执行。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12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80-75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3)院士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答辩秘书费用标准执行(单位:元)。
类别 | 论文评阅 | 论文答辩 | 答辩秘书 |
硕士生 | ≤400 | ≤800 | 200 |
博士生 | ≤600 | ≤1000 | 200 |
博士后 | ≤600 | ≤1000 | - |
②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答辩秘书费用来源:
非定向研究生、留学生(含港澳台)研究生论文答辩费用由答辩人导师的科研经费支付;定向(委培)研究生的论文答辩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外地答辩委员的交通费等费用,由导师科研经费按规定办理报销。博士后出站评审,由其课题支出。
第七条 讲课费发放标准: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3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管所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所内人员参加论文评审及答辩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在工资中统一发放。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发放支出专家咨询费或讲课费,须如实填写“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专家咨询费发放明细表”,表中必须真实反映相关人员的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金额、咨询/讲课方式及咨询/讲课内容等基本信息,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字,同时附上专家身份证的复印件。支出讲课费时还需附上讲课通知、讲课签到表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学科组和实验室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由部门负责人、科技处审批后方可报销。管理、职称和服务部门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额度超过两万元的,需要主管所领导审批。
报销流程及审批参照《报销管理暂行规定》和《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科技处应做好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工作,并负责审核专家咨询费或讲课费发放的合理性、合规性;
经办人和课题负责人要对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的专家信息和咨询行为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实验室负责人要对经办人和课题负责人的承诺予以审核;
教育处负责审核研究生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专家咨询费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财务处负责审核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发放手续是否齐全,按规定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发放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的合理性、真实性以及规范性。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的发放金额、咨询(讲课)内容和形式要在所内部公示。
第十五条 所属各部门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发放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的,职能部门不予审批。专家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发放专家咨询费或讲课费的,除责成收回相关经费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所长办公会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处负责解释,以前印发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穗地化所办字〔2016〕20号停止执行。
实验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