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所大中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中型仪器设备指的是单台(或批量)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仪器设备采购包括审批、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验收、固定资产入账及财务报账、材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采购申请人、实验室、各管理部门在采购仪器设备各环节中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所有仪器设备采购前,采购申请人都需要填写采购申请表,内容包括拟采购仪器信息、经费来源信息、国内外供应商信息、采购的必要性等。购置仪器设备需经项目负责人、平台与合作处负责人、财务主管所长的审批。
第五条:计划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申请人需在上一年年底或在综合办公室通知的上报预算时间前完成采购申请表,并及时将申请表交给平台与合作处。
第三章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平台与合作处应在前一年年底或按综合办公室通知要求及时对已通过审批的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汇总并将清单交给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按照预算编报要求上报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待预算批复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条:未纳入预算(二上预算)的仪器设备,采购申请人需在当年5月或按综合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待追加预算批复后方能采购。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需在上报预算后将采购100万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预算清单交给平台与合作处,并在预算批复后及时将批复结果交给平台与合作处。
第九条:对于拟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平台与合作处需统一组织进口论证并向上级部门上报采购进口产品备案材料。
第十条:对于采购20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人需在每年的约7月份完成《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一式7份,由平台与合作处报财政部有关部门进行“四部委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购置联合评议”,获得批复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中。
第四章 采购
第十一条:平台与合作处收到采购审批表后,对于采购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开展采购活动,但对于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等待预算批复后方能进行,其中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还需获得进口备案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对于科学院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由科学院统一组织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其他仪器设备由平台合作处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方式的选择:对于单台(批量)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2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对于200万以上仪器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以及在公开招标中因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可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5〕36号)办理招标方式变更申请,待批复后开展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采购申请人应当依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成交结果确认函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及时将合同交给平台与合作处,平台与合作处需依照规定将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申请人应认真检验货物有无缺损,尽早联系供应商进行安装调试,稳定运行后及时组织验收,供应商参与,验收专家不少于3人;对于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需有平台与合作处参与。采购合同是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申请人需填写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大、中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对于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申请人需填写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仪器设备验收表,所有参与验收的成员需在验收表内签名。
第十八条:采购申请人需及时将完成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表交给平台与合作处,验收完成后方可同供应商结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归档
第十九条:验收完成后,采购申请人需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办完固定资产入账后,采购申请人需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仪器采购完成后由平台与合作处负责立卷归档,归档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负责保管、借阅。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研究所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平台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原颁发的《大中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穗地化所科字〔2014〕15 号)同日废止。
实验室管理